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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VOCs廢氣違法排放,較高可罰100萬

            更新時間:2020-4-15   點擊:2316次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安排部署,2020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要求,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并經國務院同意, 2020年3月12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小編整理了涉VOCs違法排放相關的行政處罰,該目錄中第77條規定了“ 對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幾類情形和處罰,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當然,因VOCs屬于大氣污染物,本目錄第2條同時規定“ 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政處罰”,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因此,對VOCs廢氣違法排放,zui高可罰款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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