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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發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

            更新時間:2020-3-6   點擊:2474次

            按現行國標(HJ604-2017)的定義,非甲烷總烴指的是從總烴測定結果中扣除甲烷后剩余值;而總烴是指在規定條件下在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產生響應的氣態有機物總和。按通常理解,非甲烷總烴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揮發的碳氫化合物。
                非甲烷總烴有較大的光化學活性,當大氣中的非甲烷總烴超過一定濃度,不僅會直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一定條件下經日光照射還能產生光化學煙霧,對環境造成危害。
                自然界中的非甲烷總烴主要來自兩方面,自然界植物釋放的萜烯類化合物,約占NMHC總量的65%,汽油燃燒、焚燒、溶劑蒸發、石油蒸發和運輸損耗及廢物提煉這五類占碳氫化合物人為排放量的約96%。因此,若是要減少環境中的非甲烷總烴含量,就必須對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進行監控。但如何采取何種措施監控,又如何實施監控呢?
                為落實《關于加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建設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8〕25號)要求,規范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控設施安裝、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規范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進行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并印發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規定,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由非甲烷總烴監測單元和煙氣參數監測單元、數據采集與處理單元組成,應當實現測量煙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煙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等),同時計算廢氣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顯示和記錄各種數據和參數,形成相關圖表,并通過數據、圖文等方式傳輸至管理部門等功能。
                造操作過程中,進入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燃燒裝置,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廢氣,還應實現同時測量含氧量的要求。含氧量參與污染物折算濃度計算的,應按排放標準要求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體廢物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此外,《指南》還對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運行管理、數據處理等方面的內容作了規定。
                空氣污染是我國環境治理的重要方面,《指南》的發布,能有效指導我國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工作科學、合理地推進,進而為我國大氣環境保護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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