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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輕微”的環境違法行為?來看市局官方認定

            更新時間:2019-5-17   點擊:3423次

                2019年5月14日,南京市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規范性文件《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函”:


                “為規范環境行政執法,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輕微的違法情形,經研究,我們組織草擬了《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寧委發〔2018〕39號)精神,認真落實《南京市環保系統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若干措施》(寧環辦〔2018〕285號)確定的“規范對企業現場整改的指導”措施,細化違法情節輕微的情形,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于行政處罰。經研究,我們認為有下列行為之一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批先建”的項目未造成大氣、土壤、水體污染后果,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二、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未造成大氣、土壤、水體污染后果,企業主動關閉項目或者恢復原狀的。
                三、屬于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項目,在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前已主動備案的;
                四、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企業采取拖延時間方式妨礙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拖延時間不足10分鐘的。
                五、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倍數在10%以內的;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的。
                六、現場檢查,首次發現危廢場所標簽、標志未按規定張貼的;危險廢棄物管理、貯存不規范,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所涉及危險廢物量不足10千克的、或者醫療單位產生的屬于危險廢棄物的醫用針頭等10只以內的。
                七、排污單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任務,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期間未造成污染后果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在聯網后完成驗收比對,一個月內未備案,經責令限期改正及時改正且期間未造成污染后果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不合格,首次出現偏差值不超過允許值一倍的。
                八、污染設施不正常運行但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實質性污染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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